高風險鍋爐壓力容器監督檢查要點
對高風險鍋爐壓力容器,重點對使用單位開展監督檢查,主要檢查以下內容:設備是否辦理了使用登記;設備是否在定期檢驗有效期內;設備的安全泄放裝置和安全聯鎖裝置是否完好;使用單位是否建立了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實施;使用單位是否配備了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使用單位是否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和管理制度的要求開展了自行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使用單位是否建立了事故應急專項預案并定期開展演練。
一、對高危介質設備的監督檢查要求
1.對實施基于風險的檢驗(RBI)的成套裝置中高風險承壓設備,檢查使用單位落實《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局關于進一步規范承壓設備基于風險檢驗工作的通知》(質檢特函[2014]52號)的情況。
2.對采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的壓力容器,檢查產品生產和使用前是否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六條規定通過技術評審并經過批準。對于采用應變強化技術制造的奧氏體不銹鋼容器(包括固定式壓力容器和移動式壓力容器罐體),還應檢查產品是否經過監督檢驗合格且監督檢驗大綱規定的檢驗項目是否包括應變強化技術并嚴格實施。
3、對于移動式壓力容器,檢查帶泵罐車相關單位落實《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局關于<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R0005-2011)第1號修改單的實施意見》(質檢特函[2015]9號)的情況,帶泵罐車是否已納入“全國帶泵罐車監控管理平臺”并有效管理。
檢查單只氣瓶容器大于或者等于150升且總容積大于3000升的氣瓶集束裝置,是否納入移動式壓力容器管理,其生產、充裝和定期檢驗是否按照移動式壓力容器的規定執行。總容積小于等于3000升氣瓶集束裝置,是否按照氣瓶進行生產、充裝和定期檢驗。
對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和規范性文件要求、不符合工信部罐式車輛公告和產品準入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壓力容器罐式車輛),年度檢驗或全面檢驗時,檢驗結論應確定為不符合要求。
二、對事故多發設備的監督檢查要求
1.快開門壓力容器(常見的例如建材行業用的蒸壓釜、醫療行業用的消毒鍋)。檢查快開門安全聯鎖裝置的完整性;檢查使用單位是否落實日常安全檢查(包括聯鎖裝置的有效性)職責,是否編制了壓力容器操作規程,操作人員是否掌握并能熟練操作;檢查檢驗機構在進行定期檢驗時是否對安全聯鎖裝置的功能進行了確認;對未裝配安全聯鎖裝置或安全聯鎖功能不滿足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一律停止使用。
2.烘筒(缸)(重點是印染洗滌行業用燙平機)。應檢查是否嚴格進行定期檢驗,燙平機等設備整機制造商必須將烘筒銘牌在設備外部明示,同時出廠資料中必須明確使用要求。對來路不明、資料不齊全的設備應責令停止使用,對使用年限超過設計年限或使用超過20年的,應當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實施檢驗或安全評估。實施定期檢驗時應重點檢查烘筒的錯邊量和焊縫質量;檢查系統的減壓裝置、安全泄放裝置是否配備齊全并正常工作,工作壓力是否滿足設計要求;對不銹鋼類烘筒的使用介質是否有控制氯離子含量、防止出現應力腐蝕的措施。
3.渉氨承壓類特種設備。檢查使用單位落實《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局關于氨制冷裝置特種設備專項治理工作的指導意見》(質檢特函[2013]61號)的情況。
4.小型鍋爐。要重點對學校、醫院、賓館飯店等公共場所的鍋爐使用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尤其對立式燃煤鍋爐加強安全監察,日常監督檢查時應重點檢查操作人員資格和安全閥、水位計等安全附件的維護情況。對發現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不符合所在地環保規定的燃煤鍋爐和非法改造、安全閥等安全附件未經定期校驗、無證操作等違法情況和重大安全隱患時應當立即責令停止使用,注銷使用登記手續。檢驗機構在進行外部檢驗時應當加強對安全附件狀況的確認,發現高低水位報警和低水位、燃燒系統聯鎖保護裝置等安全保護裝置未設置或功能不符合規定的鍋爐,不得出具檢驗合格報告。
三、對液化石油氣瓶的監督檢查要求
1.液化石油氣瓶充裝站。重點檢查以下內容:檢查氣瓶充裝站及人員資格許可情況。檢查充裝站氣瓶管理情況,自有產權氣瓶和托管氣瓶是否建立計算機檔案,并辦理使用登記。檢查是否按規定進行氣瓶充裝,是否違規充裝報廢氣瓶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氣瓶;是否按規定做好充裝前后的檢查和記錄,工作記錄是否妥善保管。檢查充裝站氣瓶送檢和報廢氣瓶處置情況,是否存在翻新廢舊氣瓶的行為。
2. 液化石油氣瓶檢驗站。重點檢查以下內容:檢查氣瓶檢驗站和檢驗人員資格許可情況。檢查檢驗站是否按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要求進行氣瓶的定期檢驗;氣瓶檢驗更換的瓶閥是否由持證企業生產的合格瓶閥。檢查經檢驗判廢的氣瓶處置情況,是否按規定對報廢氣瓶進行破壞性處理;是否存在修理、改造、翻新氣瓶和氣瓶閥門的違法行為。